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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温馨提示:今天  
简介

机构成立于2008年,是扎根于安徽地区的公益环保组织,以通过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安徽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及全国垃圾焚烧厂的清洁运行为使命。于2013年在芜湖市民政局注册为社会团体,注册名为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机构目前以开展污染防治工作为主,主要方向是长江安徽段污染防治、全国垃圾焚烧厂清洁运行,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及改善;同时在芜湖本地开展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及环境行动力的工作,其中依托青弋江的保护开展的公众参与工作已经成为本地人熟知的公益行动品牌。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第二  本团体性质: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是属于地方性、联合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完全公益为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扎根于皖江流域,以环境保护、环境教育、环境知识科普宣传为主要方式,进行协会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促进芜湖本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普及自然环境科学知识;倡导公众对自然环境知识的了解,推进环境自然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须知: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有关政策。接受芜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56栋1单元17A03室。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 环境保护
1.以芜湖市社区、青弋江、长江芜湖段为对象,进行环
境情况的调查,发现环境问题,了解目前环境现状,引导公众关注身边环境。
2.了解芜湖市环境现状,结合相关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并积极落实相关解决方案。
   (二)环境教育
1.针对芜湖市社区公众,普及垃圾分类、厨余堆肥环保科普知识,帮助并动员居民住户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利用厨余堆肥的工艺手段,解决剩余垃圾,推广阳台种植,建设绿色社区。
2.开展青弋江及长江芜湖段水资源实地考察,引导公众参与到青弋江及长江芜湖段水环境的关注中,开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普及水资源保护知识,带领公众认识了解芜湖市水系情况,积极宣传芜湖市水环境保护知识。
(三)环保科普知识宣传
1.定期举行环境方面的知识培训、讲座、宣讲会,针对广大公众进行垃圾分类、水资源保护以及其他环保知识的环境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芜湖市环境保护的友好发展。
2.参与到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的主题日宣传活动,积极配合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构建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环境保护、环境教育、环保科普知识宣传。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章程;
   (二)必须自愿加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关心环境、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
   (四)年满16周岁(即正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六)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七)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八)协会为公益非营利性机构,参加者需自愿;
   (九)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十)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
   (十一)崇尚平凡,把做公益环保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经协会人事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协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或专职秘书长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及使用: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相关基金会资助;
   (七)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
   (八)企业赞助;
   (九)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芜湖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经芜湖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芜湖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芜湖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芜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芜湖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芜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联系方式】


Tel:0553-5973587

Email:wec_wuhu@163.com

微信公众号:wec-wuhu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奥韵康城56栋1单元17A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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